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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昌夫: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推进

绍兴检察 2021-04-28

近日,越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钱昌夫在《人民检察》杂志2019年第9期发表署名文章《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推进》,全文如下: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首先,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实施和运行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为制度价值的发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落实职务序列、职级序列并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机制、强化检察官职业保障打好了基础,将进一步促进检察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提升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当前,检察机关具有检察职业特点的队伍管理框架和检察人员分类格局基本形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已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也遇到了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应抓住贯彻落实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一契机,深入调查研究、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检察权配置,确保检察权规范高效运行。

1

构建科学合理的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


应当通过制定精准、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不断压实检察官责任,真正做到“权、责、利”相统一,打消已入额检察官“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想法,也让未入额人员认识到入额并不代表着万事大吉,而是责任更大、担子更重。但在制定检察官考核评价体系时应当充分考虑制度自身的科学性、灵活性、可操作性,将考核的负效应降到最小。

2

构建员额检察官动态管理机制


一方面,建立完善员额检察官的退出机制,通过配套绩效考核制度等,让能力、纪律等方面不适格者及时退出员额,确保员额检察官的精英化和高素质。另一方面,建立完善员额增补机制,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等因素,调整基层检察院的员额数量,确保基层检察院员额比例适合基层的案件任务量和案件类型特征。

3

拓展检察辅助人员发展空间


首先,给检察辅助人员保留发展空间,不宜短期内将员额数量用足用尽,要确保检察辅助人员有盼头、有目标和动力。针对基层检察机关的特殊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在员额比例和数量上适当向基层倾斜。其次,针对检察辅助人员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制度,如建立个人业绩档案作为推荐晋升员额的依据,使员额遴选更加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另外,应加强对检察辅助人员分级分类,制定明确的职级、待遇及晋升方式。

4

构建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

之间的良性关系


首先,加强对检察官助理司法责任的研究,不能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片面理解为检察官助理对办案不负责或者只对部分辅助性工作负责。检察官助理不同于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也不仅仅是事务性工作,其工作对案件的定性等方面有重要影响,具有很强的司法属性,建议确定检察官助理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比例。其次,在具体司法办案中真正建立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之间主体与辅助的关系,凸显办案组织的“组织性”“协作性”“主从性”,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应的考核制度,让检察官助理作为办案组成员分享到员额检察官获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奖励,也让员额检察官在检察官助理的晋升、考评等方面有更大发言权。

5

加强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保障


首先,树立办案业务和司法行政同等重要,司法行政人员与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相互尊重的理念,避免在配套措施落实前司法行政人员日趋边缘化。其次,争取政策支持。如可通过招录文员、服务外包等方式,减轻司法行政人员工作压力。再次,打通司法行政人员任职交流渠道,允许具有司法执业资格、工作表现优秀、符合检察官入额条件的司法行政人员纳入检察官序列。加强司法行政人员的交流任职工作,增强流通性,保证司法行政人员的发展空间。最后,在强化检察官职业保障的同时,也要考虑检察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切实提升司法行政人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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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检察

编辑:吴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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